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刘峰发布时间:2023-07-06浏览次数:1309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订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温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 号)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四)年级(专业)成立以学生科科长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我省行政区内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株洲市物价水平、学校各专业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6.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不具备特殊困难等级、困难等级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校制定的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开学时,全校认定工作启动。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

(二)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省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了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

核。

(三)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注意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作出调整。

(五)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并整理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及其他佐证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主动并配合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铁科职院学〔2018〕24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