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峰发布时间:2023-05-27浏览次数:2152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学生是本校全日制专科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共同拨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按职责共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按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2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 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下达我校学生资助资金指标数。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校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职院学〔2018〕22 号)、《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职院学〔2018〕23 号)、《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职院学〔2018〕25 号)、《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职院学〔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2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 1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含10%),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平均 90 分(含 90 分)以上,体育达标,军训成绩及格;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 (含 30%),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平均 90 分(含90 分)以上,体育达标,军训成绩及格,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 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专科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校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部)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

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在多人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人数较多的专业,按照参评学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进行评审量化计分(其中学业成绩占 40%,综合素质测评占 60%),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指标从评审量化总分中由高到低进行推选。

二级学院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进行综合评审,确立名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将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 2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年级专业排名前 20%;

(二)参评当学年度的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第四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学生人数比例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专科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校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部)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在多人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同等情况下,按照参评学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进行评审量化计分(其中学业成绩占40%,综合素质测评占 60%),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从评审量化总分中由高到低进行推选。

二级学院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立名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将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 3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学生人数比例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校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部)下发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后,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综合评审,确立名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将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九条 学校按相关文件要求足额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以转账方式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专科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件4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以下简称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包括: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报到入学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其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减免。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所申请的学费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年限。


第八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 ,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Ⅰ》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果所申报的贷款代偿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主动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往届毕业生申请贷款代偿的,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受助资格。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如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收回;如返回学校,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学生如中途退学,学校收缴其剩余学制减免学费。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收回上述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受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财政下达的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后,一次性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