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军训工作规范

发布者:刘峰发布时间:2024-12-13浏览次数:1210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军训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为做好全校学生军训工作、提高军训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以下简称“军训”)的组织领导、任教力量、人员编组、训练实施、安全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是本校组织学生军训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党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将军训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加强党对军训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确保军训工作的正确方向。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由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执行副组长由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核军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校党委会议审议;研究解决军事教师、教官队伍建设等军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校内与军训工作相关部门关系;监测和处置军训相关舆情;做好学生军训中的相关保障;检查督导军训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四条  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二级学院)选派;每个二级学院设军训参谋,由优秀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办公室可以设立训练组、综合组、政宣组、保障组,分别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组训、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新闻宣传、后勤与装备保障。

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制学生军训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军事教师和退役士兵在校生教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指导军事教研室和军训团开展学生军训,考核评估军训质量;负责军训中的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负责军训中安全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与军分区对接军训教官需求和岗前培训、考核认证,以及采购、发放及管理学生军训服装、教学器材、药品等,组织医疗卫生和后勤保障。

第三章  教学力量

第五条  军训教学力量区分为军事教师和军训教官,分别负责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军训的具体组织。

第六条  军事教师由学校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办法配备,统一编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管理,教师总数应当达到年招生量的五百分之一。

专职军事教师,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军事教师,根据教学需要主要从学校军训参谋、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科长、新生辅导员、思政理论教师中考核遴选,有入伍经历的优先。外聘军事教师,由学校从校外现役和退役军官中选聘。

第七条  建立军事教师准入和淘汰机制。军事教师应当政治立场坚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军事知识储备,熟悉国防政策法规和军事思想,了解现代军事建设发展。新任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资格认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才能执教;学校每年应对教师授课质量和个人专业素养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不能继续担任军事教师。军事教师教学能力提升,主要采取学校培训、参加上级集训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军训自训教官,由学校从校内退役士兵在校生和军事技能特别优秀的普通学生中遴选,按照自愿报名、体格检查、面试筛选、政治考核、岗前培训、技能考核、资质认证的程序选拔确定。数量不足的,可由军事教师直接担任,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担任教官。

第九条  军训自训教官的岗前培训与考核由学校自行组织。考核合格的预选教官,经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资质认证、取得教官资质证书后,方可成为本校军训教官。资质证书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统一保管。

第十条  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组织自训教官开展不少于20天的教学法集训,结合平时和暑假期间进行,平均每天集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按照上级要求推荐优秀学生参加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的“四会”教练员集训。

第十一条  暑假集训期间,教官实行连队化管理,统一安排宿舍集中居住,成立临时党(团)组织,指定各级负责人,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一日生活、组织生活、请销假、查寝和日讲评、周例会等制度。

第十二条  集训结束后,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教官队伍进行讲评,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对不服从管理、难以胜任岗位要求的取消教官资质。

第四章  训练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将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作为公共必修课,其中军事理论不少于36课时,军事技能(军训)不少于112课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便于组训、便于管理、便于保障的原则,编组军训团、营、连进行军训。

第十五条  学校编组 1个军训团,由学校党委书记任政治委员,校长任团长。政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全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团长主要负责全团的军事训练、安全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党委副书记任副政治委员,分管武装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团长并兼任参谋长,其余副校长任副团长,在政委、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武装部)长任副参谋长,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总教官,负责军训期间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编组军训营,各营根据参训学生人数合理设置连队。营长由副团长或者副政治委员兼任,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政治教导员。副营长由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教官担任,连长由负责组训的教官担任,政治指导员由学校副科及以上干部任。辅导员协助连长和政治指导员,负责全连军事训练、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和各项保障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参训人员训练、管理和思想上的倾向性问题,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副营长不直接带连队军训,主要负责按照军训计划做好训前准备和动员,组织学生按时操课;加强对下属连队的管理和训练检查,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分析研究本营训练形势,做好针对性教育引导和思想工作。

连长负责具体带训,对全连工作负责。根据营军训计划,结合实际,实施组训;教育和管理全连,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带领全连完成军训任务。

第十八条  军训期间,教官协助军事教师,利用教室、训练场等场地进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九条  军训在校内组训,根据学校参训学生人数,充分利用田径运动场、7号实训楼前坪、3号和6号实训楼篮球场,灵活安排训练场。确因场地不足,报请学校批准,可增加其他地方作为训练场。训练场地应当封闭,禁止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训练场。

第二十条  新生军训展开前,学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制定军训实施计划,明确具体时间、课目进度、训练编组等事项,妥善安排相关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训练计划施训,不得随意调整训练时段、压减训练内容、降低训练难度。针对学生的心理特征、身体素质和接受能力,因人施教、灵活组训,严禁盲目蛮干和超强度、超负荷训练。

第二十二条  军训课目中,共同条令学习主要采取集中讲授、分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形式进行;队列、射击、战术等基本技能训练,主要采取讲做结合、以练为主,先理论后操作、先分练后合练等方法循序渐进实施。学校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安排军体拳、擒敌拳、格斗术、警械盾牌操、匕首操、刺杀操、棍术和防空疏散、消防演练等内容。军训结束时,应当组织新生军训工作总结大会,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并计入校级荣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军训安排轻武器实弹射击的,须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并与军分区相关部门做好对接,预习时间不得少于3天,并在规范安全的射击场地进行,确保安全。训练条件不满足时,可以自购模拟器材开展模拟训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应当经常性深入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副营长应当以营为单位,整队向检查领导报告,汇报军训开展情况。

各二级学院合理安排带班学长,确保军训全程有带班学长在场。带班学长应当积极主动协助教官,做好参训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有伤病学生不适合参加训练,编入保障连,根据人数安排合理数量的教官进行统一管理,学习军事理论、入学教育相关知识,并组织考试。成绩评定为:平时表现70%,考试成绩30%,计入军训最终成绩。

第二十六条  军事理论和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应当录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入学生个人档案。军训成绩由教官和辅导员联合打分,计算方式为教官打分*50%+辅导员打分*50%=最终成绩。

第二十七条  军事教师参与“四会”教练员暑假集训,上课时间计入教学工作量。课时计算办法:暑假教官集训期间,军事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为4课时/天,但不计课酬。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四会”教练员暑假集训以及新生军训带训的教官,其参训、带训情况纳入综测加分,具体参考《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教官带训期间与实训和其他课程等相冲突的,由各二级学院合理安排、协调解决。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新生军训的全过程,要加强新生的思想教育,确保新生思想稳定。

第三十条  军训期间,政宣组要及时报道好人好事,宣扬优秀典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军训舆情应对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发生舆情后,第一时间反应、研判和处置,严禁误报、漏报、延报或隐情不报。

第三十二条  军训期间,加强手机使用管理,参训学生不得拍照录像,严禁擅自上传发布学生军训信息,不得歪曲事实发布不当言论。违者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军训中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与军训实施计划一体筹划,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风险点,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组织风险排查,逐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训前,应当组织参训学生身体检查和心理摸底,对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身体和心理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逐级批准,编入保障连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所训课目使用的训练、防护器材和场地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组织行军拉练、野外生存等战备基础与应用课目训练时,应当事先勘察路线和场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组织军训,应当科学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下雨时段。当日气温高于35℃时,室外连续训练(含军训成果展示和动员、总结大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确因高温、下雨无法组织时,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七条  不提倡学生带病带伤坚持训练,发现身体不适症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送医或休息。发生食物中毒、病毒感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停训处置,及时查明原因,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军训教官要严格遵守军队条令条例和校纪校规,服从军训团的管理。逐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和《遵章守纪承诺书》。在军训期间应当做到“十个禁止”:

(一)禁止散布错误政治言论;

(二)禁止打骂体罚学生;

(三)禁止与学生发展恋爱关系;

(四)禁止管理简单粗暴、与师生发生冲突;

(五)禁止收受学生钱物或接受请吃;

(六)禁止饮酒和聚众赌博;

(七)禁止在互联网上传、转发、评论负面消息;

(八)禁止私自进入学生宿舍和带学生进入教官宿舍;

(九)禁止组织与军训无关、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娱乐活动;

(十)禁止泄露军事秘密。

第七章  教学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据实保障。集训及军训期间所需的培训费、体检、购买保险、教官服、用水用餐、训练补助、医疗防暑、训练器材及道具等,从军训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条  学校军事课教材实行准入制度,由学校建立军事课教材选用和动态调整机制,选用教材必须为国家准入教材,不得出现政治性、政策性问题。

第四十一条  参训学生的服装费、伙食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参训学生应当统一着装,服装由学校按照规定进行采购,严禁购买使用现行军服(含常服、作业服、迷彩服和军衔、标识等)及其仿制品。

第四十三条  军训期间,学校应当为教官提供饮水、食宿、训练器材、医疗、保险、训练补助等保障。教官训练补助的发放,参考株洲市同类高校发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各集中训练场应当设置饮水点、医疗点和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保障场地和设施,落实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防疫措施,安排医务人员全程伴随保障。

第四十五条  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