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3号),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动态培养、优先发展、严格考核、合理流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10.劳动教育。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劳动活动和劳动实践,引导、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劳动观念,提升劳动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章 辅导员队伍配备和选聘
第六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第一组长,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纪检监察室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辅导员的配备、选聘、培训、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是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从学校党政干部、专任教师、优秀企业家、劳模工匠、校友以及“时代楷模”等群体中挑选担任。
第八条 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按规定配齐配强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在学校总编制限额内逐年解决专职辅导员的编制问题。专职辅导员选聘标准为:
1.中共党员,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原则上有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期间担任院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3.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身心健康。
6.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辅导员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十条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辅导、理想信念教育、专题轮训、理论测试,党性教育基地实地参观、锻炼实践等,全面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的政治理论素养。围绕“政治强”的根本要求,确保辅导员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政治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提升辅导员师德修养。辅导员应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赢得学生,用真理的力量感召学生,做让学生喜爱的人;严格落实“纪律严”的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求,对侵害学生的行为“零容忍”,对辅导员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加强辅导员作风建设。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改进思想作风,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现实紧迫感,定期开展对大学生意识形态跟踪和研判,掌握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势、新动态,提高政治研判能力,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掌握灵活的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爱岗敬业、拼搏奉献,提高辅导员工作实效;坚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 成立“辅导员发展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团委)管理,配备专人负责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养,具体职责如下:
1.健全多级培训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建立以教育部举办的全国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为龙头,以省级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举办的专题培训、高级研修为重点,以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等各类培训为基础,分层次、全覆盖的辅导员培训体系。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及就业创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辅导员每 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每年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
2.多形式提升辅导员职业素质。开展校内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选拔、组织辅导员参加全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实现以赛带训;开展校级及以上辅导员综合发展工作室项目建设和培育,担任校级及以上辅导员综合发展工作室主持人作为申报“最美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基本条件;针对学生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主题微课、专题沙龙、育人故事分享会等形式,经常性开展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保证辅导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外考察或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3.实施新进辅导员导师制。选聘校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家,与一线专职辅导员结对,通过导师的“传、帮、带”,帮助新进辅导员转变角色,提升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依托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加速推动“辅导员综合发展工作室”建设,培养一批专家型辅导员。
4.加大科研支持与专业培养力度。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课题和项目研究,学校应设立辅导员专项课题项目,单列课题目录,投入专门经费,将辅导员专项课题统一纳入科研序列;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 年经学校同意后,可攻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博士学位或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学科的在职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5.加强辅导员工作考核。牵头组织开展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不断健全、优化辅导员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十四条 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作辅导员综合发展工作室培育、辅导员培训、辅导员专项奖励等,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待遇有保障。
第五章 辅导员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 辅导员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全面实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六条 制定专门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实施细则,组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育人案例、微课等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军事理论、劳动教育或其他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教学依据。辅导员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作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纳入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聘范围。
第六章 辅导员队伍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团委)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确保专职辅导员专职专岗。
第二十条 辅导员上岗、交流、转岗和退出
1.辅导员上岗要求:专职辅导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才可以上岗。
2.辅导员交流要求: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辅导员年龄、性别、专业结构等因素组织辅导员交流,原则上辅导员在同一学院工作满 4 年的方可进行交流,辅导员交流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统筹组织实施。
3.辅导员转岗要求:专职辅导员要求须在岗工作时间满 4 年后方可申请转岗,辅导员的转岗按学校人事相关制度办理;在未办妥转岗手续之前,须在原岗位正常工作,转岗后不再享受辅导员岗位待遇。
4.辅导员退出要求: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将退出辅导员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生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失范行为的;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度考核学生测评平均值连续两次低于 60 分者;因个人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其他不适宜担任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考核
1.由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与待遇等挂钩。
2.辅导员考核评价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置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章 辅导员队伍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负责同志联系辅导员机制,每年与辅导员开展全覆盖谈心谈话。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辅导员的经常性人文关怀和日常心理疏导。
第二十三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学工办主任)等领导干部选拔,要求至少具备 1 年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12 —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等项目、素质能力大赛奖项分别视为科研项目和教学竞赛项目,纳入学校科研和教学专项奖励绩效范围。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将其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评选结果作为评优和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大力开展专职辅导员先进典型评选与推介,每年组织遴选、推荐优秀辅导员参评省级及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最美辅导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