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者:刘峰发布时间:2024-10-01浏览次数:253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结合《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用人部门进行双重考核。

二、考核人员与形式:

1、各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考核,按月填写月考核表,并将考核情况每月26日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2、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勤工助学学生采取不定期抽查形式进行考核,抽查结果纳入当月工资评定及学期评优。

3、每学期按考核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三、考核内容与等级: 
   1、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将从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进行。
   2、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标准每月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给予评定,具体内容如下:

   A、优:(1)当月全勤;(2)能模范遵守学院和用人部门的各项纪律和制度;(3)服从老师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乐于奉献,完成工作任务质量和效率高;⑷工作认真负责,待人接物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得到一致好评;⑸必须同时达到以上四点方可评定为“优”。

   B、良:(1)当月无缺勤、迟到、早退现象,病假或事假一次以内;(2)能认真遵守学院和用人部门的各项纪律和制度;(3)服从老师安排,工作积极,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⑷工作认真负责,文明礼貌,得到好评;⑸必须同时达到以上四点方可评定为“良”。

   C、中:(1)当月无缺勤现象,迟到或早退两次以内,病假或事假两次以内;(2)遵守学院和用人部门的各项纪律和制度;(3)服从老师安排,能完成工作任务;⑷工作认真负责,文明礼貌;⑸必须同时达到以上四点方可评定为“中”。

   D、差:(1)当月有无故缺勤现象两次以内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或病(事)假三次以上;(2)有违反学院或用人部门的纪律或制度的行为;(3)有不服从老师安排的行为;⑷不能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⑸工作态度差,有不文明行为;⑹工作责任心差,造成责任事故;(7)如有以上六点其中之一种情况方可评定为“差”。

   3、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学生不到岗、完成工作任务质量差或用人部门对月评定结果存在包庇、错报等情况,资助办有权对用人部门评定的等级给予降级或升级处理。

   4、一个月内无故缺勤三次或一学期内两次考核为“差”,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5、有严重违反学院或用人部门纪律或制度的情况或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同学,将立即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6、期末考试有两门及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将取消其下学期勤工助学资格。

  四、勤工助学酬金评定原则与标准

  (一)评定原则:

   1、基本工资与奖惩工资相结合原则;

   2、针对不同岗位有不同工资等级原则。

  (二)工资酬金标准:

   1、按具体岗位每月的基本工资(330/380)根据其工作情况上下浮动,产生A、B、C、D四个等级,A为优,B为良(为基本工资)、C为中,D为差,每个等级工资差额为20元。

   2、在岗人员每月最后工资=基本工资(330/380元)+被评定等级。  

   3、一般处(室)每月的基本工资为300元,需加夜班的特殊岗位如心理咨询中心、图书馆部分岗位及有特别重要任务的处(室)基本工资为380元。

   4、勤工助学学生达四人以上的用人部门,每月评定等级“优”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25%。

  五、勤工助学表彰与奖励 

    每学期院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教职工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内容: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三个奖项。      (二)产生办法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的产生:
   1、一学期内考核评定为“优”四次以上(含四次);
   2、经用人部门推荐,征求被提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科意见;
   3、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
  “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的产生:
   1、用人部门提出申请;
   2、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整体评估(领导重视、岗位情况、工作成绩、学生反映)。
  “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的产生:
   1、用人部门推荐;
   2、认真履行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成绩显著;
   3、院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
   4、参考上岗学生的意见。
  (三)名额比例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占上岗学生总数的5%以内,“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占用人部门的5%以内,“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占各用人部门勤工助学管理老师的5%以内。
  (四)奖励
  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均给予表彰奖励。

  六、本考核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